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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B

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推荐的国内业务机械交付 VDMA 条款。

1. 签订合同时,从事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的人(企业家);2. 公法规定的法人或公法规定的特别资产。

  1. 所有交付和服务均基于这些条款以及单独合同协议。即使接受了订单,订购方有驳于购买条款的部分也不应视为合同内容。如果没有特殊协议,则供应商出具书面订单确认函即表示合同订立。
  2. 供应商保留对样品、成本建议、图纸和类似有形和无形信息——包括电子形式——的产权和版权;不允许交给第三方。供应商承诺仅在征得订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订购方的保密信息和文件。
  1. 如果没有特殊协议,则该价格为出厂价,包括在出厂装车,但不包括包装和卸车。该价格还应该包含相应法定税率的增值税。 
  2. 如果没有特殊协议,则应该以不扣减供应商账户为前提进行付款,即:收到订单确认函之后支付 1/3 的预付款,订购方被告知主要部件已准备好发货后立即支付另外 1/3,剩余款项在风险转移后一个月内支付。
  3. 订购方只有在其反诉无争议或已依法获得确认的情况下,才有权扣留付款或抵扣反诉。
  1. 根据合同双方的协议确定交付时间。供应商应该遵守该交付时间,其前提是合同双方的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均已得到澄清,并且订购方已履行了所有应尽义务,例如:提供必要的官方证书或批准书或支付预付款。否则,交付时间应相应延长。如果因为供应商的原因而有所延误,则这一点并不适用。
  2. 遵守交付期限指的是正确和及时向我们交付。如果预计会有延迟,则供应商应该尽快通知我们。
  3. 如果交付标的在交付期限之前已离开供应商的工厂或已发出准备发货的通知,则应视为遵守了交付期限。只要进行了验收——除非有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则主要看的是验收日期,另外验收准备就绪通知也可以起辅助参考作用。
  4. 如果由于订购方的原因导致交付标的发货或验收延迟,那么应向订购方收取因延迟而产生的费用,费用起计时间从通知发货或验收准备就绪的一个月后开始。
  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劳资纠纷或其他供应商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未遵守交付时间,则应相应延长交付时间。供应商应尽快通知订购方这种情况是什么时候开始的,以及会在什么时候结束。
  6. 如果供应商在风险转移之前无法完全履行合同,则订购方便可解除合同,并且无需设定期限。此外,如果一份订单的部分交付变得不具有可行性,并且有理由拒绝部分交付,则订购方可以解除合同。否则,订购方应支付部分交付所产生的合同价格。如果供应商无法履约,这一点同样适用。其他情况则适用条款 VII. 2. 如果在验收延迟期间再度不具有可行性或无法履约,或者当订购方对此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则订购方仍应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7. 如果因为供应商原因而有所延迟,并且订购方因此遭受损失,则订购方有权要求就延迟损失进行一次性赔偿。每延迟一整周,赔偿额为 0.5%,但总数最多是因延迟而不能按时或按合同使用的那部分总交货价值的 5%。如果订购方在过了期限之后为供应商设定了合理的履约期限——考虑到法定的例外情况——,而且该期限仍然没有得到满足,则订购方有权在法定条款范围内解除合同。因交付延迟所致的其他索赔仅按照条款 VII.2 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1. 交付标的离开工厂时风险便转移给了订购方,即使是部分交付或供应商还要提供其他服务亦是如此,例如:运输费用或交付和架设。只要进行了验收,则验收是风险转移的决定性因素。必须在验收当天立即进行,或者在供应商通知订购方货物已验收准备就绪后进行。如果只是有非本质性缺陷,则订购方不得拒绝验收。
  2. 如果非供应商原因导致未发货或验收或有所延迟,则风险应在发货或验收准备就绪通知当天转移给订购方。供应商承诺购买订购方要求的保险,费用由订购方承担。
  3. 只要对订购方而言具有合理性,则允许部分交付。
  1. 收到交付合同中所有款项之前,供应商保留交付标的之所有权。
  2. 供应商有权为交付标的投保,以防被盗、破损、火灾、水灾和其他损害,费用由订购方承担,除非订购方能证明已经自行投保。
  3. 订购方不允许出售、质押或转让交付标的,也不允许将其用作担保物。如果被第三方扣押、没收或作出其他处置,则订购方应该立即通知供应商。
  4. 如果订购方违反合同,特别是在拖欠付款时,供应商有权发出提醒,并随后收回交付标的,而客户有义务交出交付标的。
  5. 因为保留了所有权,故此供应商只有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归还交付标的。
  6. 如果申请了启动破产程序,则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立即返还交付标的。

对于所作交付有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则供应商应提供以下担保,并排除进一步的索赔权利——必须遵守条款 VII:

物的瑕疵

  1. 所有在风险转移前因某种情况而被证明有缺陷的部件,都应该根据供应商的选择进行修复或无缺陷更换。如果发现此类缺陷,则必须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被替换下来的部件属于供应商的财产。
  2. 订购方应首先与供应商协商,然后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和机会来进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所有修复和更换交付;否则,免除供应商对因此所产生后果的责任。只有当危及运行安全性或为了预防出现不相称的巨大损害时,并且必须立即通知供应商,这时候订购方才有权自行或由第三方修复缺陷,并要求供应商偿还必要的费用。
  3. 直接因修复或更换交付所产生的费用中,供应商应承担包括运输在内的更换部件费用——前提是投诉被证明是具有合理性的。其还应该承担拆装费用,并且要为所需装配人员和协力支付费用,包括差旅费,前提是这些费用不会导致供应商承受过重的负担。
  4. 法律规定范围内,如果供应商——考虑到法定例外情况——允许其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对缺陷进行补救或因重大缺陷而进行更换交付,但这一要求并未得到满足,则订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只有微不足道的缺陷,则订购方只有权要求降低合同价格。否则,没有降低合同价格的权利。其他索赔按照条款 VII.2 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5. 特别在以下情况下,将不承担任何保证。不合适或不当使用、订购方或第三方错误装配或调试、自然磨损、错误或疏忽处理、不当维护、不适合的生产资料、有缺陷的结构工作、不适合的建筑地面、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影响——前提是这些均非供应商责任。
  6. 如果由订购方或第三方进行了不正确的修复工作,则供应商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于未经供应商事先同意而对交付标的擅自进行的改动,这一点同样适用。

权利瑕疵

  1. 如果因为使用交付标的导致侵犯德国工业产权或版权,则供应商应该自费为订购方争取继续使用交付标的之权利,或以对订购方合理的方式修改交付标的,从而确保不再有侵犯产权的情况。如果在合理经济条件下或在合理时间内无法做到这一点,则订购方有权解除合同。上述前提条件下,供应商也有权解除合同。此外,供应商将就有关产权所有人的无争议或依法成立的索赔,向订购方作出赔偿。
  2. 条款 VI.7 中提及的供应商义务在条款 VII.2 的前提下,对侵犯知识产权和版权案例是结论性的。其仅在以下情况下存在
    • 据称存在对工业产权或版权的侵犯时,订购方立即通知供应商,
    • 订购方在合理范围内支持供应商对所提出的索赔进行抗辩,或允许供应商按照条款 VI.7 的规定采取修改措施,
    • 供应商保留采取一切辩护措施的权利,包括庭外和解,
    • 权利瑕疵并非基于订购方的提示,并且
    • 侵权行为不是因为订购方未经授权修改交付标的或以不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交付标的所造成的。
  1. 如果由于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后遗漏或错误进行建议和提供意见,或者由于违反其他合同附带义务——特别是对交付标的之操作和维护说明——导致订购方不能按合同使用交付标的,则适用条款 VI 和 VII.2 中的规定,并且排除订购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 对于并非交付标的本身的损坏,供应商只在以下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承担责任
    • 蓄意,
    • 业主/机构或主管人员严重疏忽,
    • 因过失造成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
    • 欺骗性地隐瞒缺陷或保证没有缺陷的情况下,
    • 交付标的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根据产品责任法对人员受伤或私人使用物件财物损失的责任。

如果存在严重违反重大合同义务的情况,则供应商还应对非主管人员的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负责,后者仅限于合同中可合理预见的典型损失。

排除进一步索赔权利。

订购方的所有权利——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都设有 12 个月的时效期。对于依照 VII.2.a–e 款相关规定的损失赔偿权利,则适用相关的法定期限。对于建筑物缺陷,或按规定正常用于建筑物并导致其产生缺陷的交付标的,这一点同样适用。

如果交付范围内包含了该软件,则订购方有权使用所交付软件及其文档。将在指定交付标的上使用该软件。不允许在一个以上系统上使用该软件。订购方只允许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翻印、修改、翻译或将软件从目标代码转换成源代码(版权法第 69 条 a ff 项)。订购方承诺,不会将制造商信息删除——特别是版权标志——也不会在未经供应商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改动。供应商或软件供应商保留对该软件及其文档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副本。不允许发放次级许可证。

  1. 供应商和订购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完全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针对国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管辖。
  2. 管辖地是供应商所在地法院。但供应商有权在订购方主要经营地点提起诉讼。

 

© 2002 VDMA Verlag GmbH, Lyoner Straße 18, 60528 Frankfurt/M. 保留所有权利,特别是翻印和处理以及翻译的权利。未经出版商书面同意,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对本作品及其内容(打印、电子影印或其他方法)进行复制,电子方式保存、处理、翻印或传播。订购号 vf 118106 3/02

VDMA 供货条款的第 V 款“所有权保留”替换为以下条款:

我们保留交付标的之所有权,直至收到交付合同的所有款项。如果订购方违反合同,特别是当订购方拖欠付款时,我们有权发出提醒并设定合理期限,并在过了该期限后收回交付标的,而客户有义务交出交付标的。如果被第三方扣押或有其他干预,则订购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订购方有权在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内转售交付标的。但是,其转售后即意味着向我们转让了所有因转售而产生对买家或第三方的债权,无论保留标转售前是否经过处理——即使转让后,订购方也有权索取这些债权。我们索取债权的权力不因此受影响;但是,只要订购方适当履行其付款义务,我们承诺不索取债权。我们可以要求订购方告知我们所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提供收账所需的所有信息,交出相关文件,并通知债务人转让事宜。如果交付标的与非我方其他标的一同被转售,则应视为转让订购方对买家的债权,具体金额为我们和订购方之间商定的交付价格。

始终由订购方负责对保留标的进行处理或改造。如果将保留标的与其他非我方标的一同处理,我们将按照处理当时保留标的与其他处理标的之价值比例获得新标的之共同所有权。另外,处理后所产生之标的与保留标的适用同样的规定。

保留所有权期间,订购方有义务为交标的投保,以防被窃、破损、火灾、水灾和其他损害,并要将相关信息通知我们。否则,则我们有权购买保险,费用将由订购方承担。我们将始终保留所有权,并且有权获得的保证金,直至我们因订购方利益所产生的或有债务完全解除(例如:通过所谓的支票-汇票方法付款时)。我们承诺将放行我们保证金,前提是其价值超过要担保的债权,只要这些债权尚未得到解决,则将就会超过 20% 以上。版本 2009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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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e Schmeh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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